四川消委会发布2016年调处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央广网成都3月14日消息(记者贾宜超)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2016年全省消委组织调处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内容包括了“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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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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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成都3月14日消息(记者贾宜超)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了2016年全省消委组织调处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内容包括了“新车无证商家失联”、“网络购物遭欺诈”、“低价出行强制购物”、“预付卡遇商家‘跑路’”等多种类型消费纠纷的调处。

  如发布的关于“网络购物遭欺诈”的案例:2016年1月3日,山东籍消费者刘先生在某网络平台某柠檬网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被“全网最低价”的广告宣传语吸引后,便购买了价值12.99元的柠檬。购买后消费者发现其他销售柠檬的网店还有价格更低的柠檬出售。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行为,遂于2016年1月12日向资阳市安岳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得到加倍赔偿。

  经查,经营者网页有宣传柠檬的图片文字和“全网最低价”的表述,经营者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也承认在网店上销售的柠檬商品并非最低价格,标注“全网最低价”的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笫五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现金500元。

  消委会在这起案例评析中表示,本案是一起网络购物消费者遭遇欺诈的典型案件。案件涉及金额不大,但贴近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经营者利用大多数消费者以最低价格购买商品的心理,故意发布“全网最低价”的广告宣传语,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消费欺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加倍赔偿,保底金额500元。

  而据发布的另一起涉及“汽车三包”的案例:2016年4月,消费者汪先生在达州市达川区某4S店(以下简称达州4S店)购买某品牌的家用SUV轿车一辆。8月2日,消费者开车自驾游,当行驶到青海湖时,汽车出现突然熄火、无法启动等故障,青海4S店现场查看后无法维修,消费者便支付6600元租车费用将故障车辆从青海拖回达州,并产生其他必要费用6000元。达州4S店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拒绝赔偿拖车费及必要费用。消费者遂于2016年8月9日向达州市达川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达州4S店赔偿拖车费及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其他必要费用,共计12600元。

  经查,2016年8月消费者驾驶该车辆自驾游至青海湖时,车辆共行驶里程为8000多公里,在三包期以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及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之规定,达川区消委会认为经营者拒绝承担因“三包期”内车辆故障导致的拖车费和其它必要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达州4S店支付消费者拖车费6600元及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其它必要费用6000元。

  消委会在案例评析中表示,本案是一起4S店怠于履行家用汽车“三包”义务的典型案例。在“三包期”内,正常使用的汽车出现故障,应属于《家用汽车“三包”》中规定的由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范畴,经营者应切实的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